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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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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9日經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江蘇省醫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Jiangsu Province Hospital Association, 縮寫:JSPHA。 第二條 本會是由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依法加強醫療行業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行業指導、自律、協調、監督作用,提高會員的管理水平,推動醫療機構改革和建設的持續健康發展,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簡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簡稱“省衛生計生委”),本會接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促進我省醫療機構的改革、建設與發展。 (二)依法維護醫療行業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環境和秩序。 (三)開展醫療行業的調查研究,了解各級各類醫院及有關醫療機構的現狀、要求和愿望,向政府提出建設性意見,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制訂以及宏觀決策提供依據。 (四)受政府部門委托,協助制訂行業管理規范、技術標準以及開展對醫療機構的評審,開展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促進醫療機構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保證醫療安全。 (五)開展科學管理學術、技術研究,組織相關學術探討、調研、考察和學術交流活動。開展醫院管理的繼續教育、崗位培訓、管理咨詢,提高醫療機構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 (六)編輯出版科學管理方面的學術期刊、書籍及信息資料、音像制品。 (七)受政府部門委托,協助建立健全醫療機構管理人員的評價體系,進行醫療機構管理人員從業資格培訓及認證。 (八)支持農村和社區基層醫療工作,支援貧困地區的醫療衛生事業水平的提高。 (九)受有關部門委托,協助對醫院建筑及常用儀器設備等進行管理規范化建設、質量分析與評價。 (十)促進醫療機構與政府部門、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聯系、交流與合作。 (十一)加強與國內外醫院行業組織及醫院管理學術團體的聯系和交往,開展國際及港澳臺地區的友好合作與交流。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單位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2、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主管部門核準的面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軍隊、武警部隊醫療機構。 3、與醫院管理相關的科研、教學、咨詢機構。 4、各市醫院協(學)會及其他相關學術團體。 5、贊同本會章程,愿意參加并積極支持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相關企業。 (四)個人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醫院管理工作15年以上,目前任職醫院院級管理崗位; 2、熱心支持參與本會工作,從事醫院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績的醫院管理工作者。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辦事機構進行資格審查;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頒發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在本會承辦的期刊上優先發表論文和優先取得本會的學術資料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建議;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等會費按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標準繳納; (七)參加本會及分支機構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省衛生計生委同意,省民政廳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如實行等額選舉,票數不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如實行差額選舉,得票不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3。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二)遵守本會章程; (三)熱心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實行單位理事制度。單位(部門)的理事由該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如因工作崗位變動,由該單位(部門)接任的主要負責人自動替補;企業理事單位實行代表制度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省衛生計生委同意,省民政廳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如實行等額選舉,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如實行差額選舉,得票不低于總票數的1/2。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5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省衛生計生委同意,省民政廳批準。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決定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以及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并報會長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經省衛生計生委同意后報省民政廳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薦產生。 第四十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由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省衛生計生委和省民政廳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省衛生計生委和省民政廳。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省民政廳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民政廳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經省衛生計生委審查同意后報省民政廳核準。省民政廳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未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須報省衛生計生委和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在省衛生計生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省民政廳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省衛生計生委和省民政廳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6年6月29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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